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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亚太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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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weiser Brewing Company APAC Limited 百威亚太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76)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本公告由百威亚太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为遵守新上市规则有关采纳「核心标准」以向股东提供资料及保障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如下: (a) 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将于每个财政年度(而非历年)在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 (b) 除上市规则特别规定须放弃表决外,全体股东拥有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表决的权利; (c) 董事会委任的所有董事,任期直至下次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彼等必须退任及可重选连任; (d) 对董事于董事会会议上必须放弃表决的事项的例外情况进行修订;及 (e) 有关以普通决议(而非特别决议)罢免本公司核数师的规定。 此外,为配合开曼群岛法律的法例修订,董事会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以更新相关开曼法例的提述。 董事会亦建议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若干细微修订以按照对组织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澄清现有常规及作出相应修订。 对组织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载列如下。除另有界定外,细则内使用的词汇具有组织章程细则内已界定之相同涵义; 1. 第2(1)条 于第2(1)条中删除「公司法」(「Law」)的现有定义并加入以下定义: 「公司法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1961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 组织章程细则中提及「公司法」(「Law」)之处将被删除并以「公司法」(「Act」)取替。 2. 第9条 将第9条全部删除,将现有第8(1)条重新编号为第8条及将现有第8(2)条重新编号为第9条。 3. 第56条 删除现有第56条全文并以下列新订第56条取代: 「56. 除本公司采纳本细则的年度外,本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该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除非该段较长时间并无违反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如有)。」 4. 第58条 将第58条「以处理该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务」改为「以处理该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务或决议案」字句。 5. 第59条 删除现有第59(1)条全文并以下列新订第59(1)条取代: 「59(1). 股东周年大会须以发出不少于二十一(21)个完整日之通告召开。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须以发出不少于十四(14)个完整日之通告召开,惟倘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许可且符合下列情况时,以公司法的规定为限,股东大会可于较短之通知期限召开:」 6. 第73(2)条 加入以下新订第73(2)条: 「73(2). 所有股东均有权(a)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b)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惟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须放弃表决批准审议中事项的股东除外。」 7. 第83(3)条 删除现有第83(3)条全文并以下列新订第83(3)条取代: 「83(3). 董事应有权不时及于任何时间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任何如此获委任的董事,其任期将直至本公司随后召开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于届时符合资格重选连任。」 8. 第100(1)(I)条至第100(1)(IV)条 删除现有第100(1)(i)条至第100(1)(v)条全文并以下列新订第100(1)(i)条至第100(1)(iv)条取代: 「(i) 向下列人士给予任何抵押或弥偿保证: (a) 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因其或彼等任何人士应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要求或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而借出款项或产生或承担责任;或 (b) 第三方,因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债务或责任而自行(无论单独或共同)在担保或弥偿保证下或提供抵押方面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ii) 任何有关发售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发售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的建议,而本公司可能发起或有兴趣认购或购买,且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有兴趣或将有兴趣参与包销或分包销该发售事项; (iii) 有关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雇员利益的任何建议或安排,包括: (a) 采纳、修改或运作任何雇员股份计划或任何股份奖励或购股权计划,而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在该计划下可能受惠;或 (b) 采纳、修改或运作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其紧密联系人士及雇员有关的退休基金或退休、身故或伤残福利计划,且并无向任何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提供任何特权或优惠,为与该等计划或基金相关的类别人士一般不获赋予者; (iv) 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士仅由于其于本公司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中拥有权益而与本公司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的其他持有人以相同方式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或安排。」 9. 第152(2)条 删除现有第152(2)条全文并以下列新订第152(2)条取代: 「152(2). 股东可于核数师任期届满前任何时间在依照本细则召开及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罢免核数师,并应以普通决议在该大会委任另一名核数师于其余下任期取而代之。」 10. 第155条 删除现有第155条全文并以下列新订第154条取代: 「155. 董事可填补核数师办事处的任何临时空缺,但在任何该等空缺持续期间,尚存或持续的核数师(如有)可出任。根据本细则由董事委任的任何核数师,其薪酬可由董事会决定。在第152(2)条的规限下,根据本细则委任的核数师,其任期将直至本公司随后举行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于届时可由股东根据第152(1)条委任及由股东根据第154条厘定薪酬。」 11. 第162(1)条 在紧接第162(1)条「董事会有权」的文字之前加入「在第162(2)条的规限下」的文字。 12. 第165条 加入以下新订第165条: 「165. 除董事另有决定外,本公司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应为每年的12月31日。」 在该等建议修订中,如因增加、删除或重新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组织章程细则的章节及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组织章程细则章节及条款序号将作出相应变更(包括相互引用的条款)。 除上述对组织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外,组织章程细则的其他细则维持不变。 对组织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均以英文编制。组织章程细则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 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对组织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须待本公司股东在稍后举行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方可作实,并将于相关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获批准的日期生效。 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的进一步详情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通函将于稍后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承董事会命 百威亚太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华百恩 香港,2022年3月28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联席主席兼执行董事杨克先生、联席主席兼非执行董事邓明潇先生、非执行董事Katherine Barrett女士(John Blood先生为其替任董事)及Nelson Jamel先生(David Almeida先生为其替任董事),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郭鹏先生、杨敏德女士及曾璟璇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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