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研究 - 青岛啤酒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00600证券简称:青岛啤酒公告编号:临 2020-02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2020年4月7日,公司在公司内部OA系统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6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以设立反馈电话和邮箱等方式提供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意见的渠道。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不含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2、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拟激励对象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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